番业户
清代台湾高山族一些村社特设管理社租之人。高山族村社社租即“番大租”原由通事(多汉人充任)管收,往往饱入私囊。乾隆二十二年(1757)后,一些高山族村社为防止此流弊,由族人推举专人负责村社公地招佃和向佃户(汉人)征收大租。所收社租除用以缴纳“正供”及留一部分作社公务开支外,其余给社众为口粮。本人可从所收社租中支领一定数量的“辛劳谷”作报酬。若有侵吞社租,依社约可予斥革。
清代台湾高山族一些村社特设管理社租之人。高山族村社社租即“番大租”原由通事(多汉人充任)管收,往往饱入私囊。乾隆二十二年(1757)后,一些高山族村社为防止此流弊,由族人推举专人负责村社公地招佃和向佃户(汉人)征收大租。所收社租除用以缴纳“正供”及留一部分作社公务开支外,其余给社众为口粮。本人可从所收社租中支领一定数量的“辛劳谷”作报酬。若有侵吞社租,依社约可予斥革。
清代皇室庄园。归皇帝支配。未入关以前时期,已有庄园之设;入关定都以后,相继设千余庄。粮庄,以输皇粮;银庄,以缴皇银;祀典,以供牲猪;奉先殿进鲜,以供鱼雉;内厩,以供豆秸。分封王公,制以其爵次之别,分别
汉牂牁“黑卢鹿”部首领。又作济济火、火济。明贵州水西安氏土司自认为其二世远祖。三国蜀汉建兴三年(225),丞相诸葛亮帅军南征越嶲叟帅高定元(又作高定)及南中大姓首领雍闿、孟获时,曾在今滇东北、黔西北一
明末清初女真东海三部之一。又作呼尔哈部、瑚尔哈部、库尔喀部、虎尔喀部,以沿虎尔哈河(古称忽汗河,今牡丹江)而居,故名。凡敦化、宁安、依兰等地之部落,皆属之。后自依兰北达黑龙江下游敦敦河口1500余里广
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弹拨乐器。其渊源及语源待考。一说蒙古语称之为“胡尔”,为※火不思的变异。今珍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大、小忽雷出自晚唐。据唐代段安节《乐府杂录》及宋代钱易《南部新书》记载,唐时韩滉(723
壮、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内土地名称。流行于广西泗城州(军民府),今红水河两岸。原有土地为农村公社公有。北宋以后为岑氏土官所有。土官将一部分土地授与亭目世袭领有,谓之亭田。亭目将其中最好的一份土地留给自己
见“塞克卫”(2408页)。
?—1417明朝将领。亦译巴图特穆尔,汉名吴允诚。蒙古族。初为蒙古将,明初,居甘肃塞外,官至平章。明永乐三年(1405),受明将宋晟招抚,与另一蒙古将伦都儿灰(柴秉诚)率部众5000余人、马驼1800
见“焉耆”(2022页)。
见“耶律只没”(1308页)。
见“胜纳哈儿”(1713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