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几
广西大苗山地区部分苗族的自称。详见“苗族”(1335页)。
广西大苗山地区部分苗族的自称。详见“苗族”(1335页)。
维吾尔语音译,又译帕特玛、巴特曼。①重量单位:1巴特满等于8噶尔布尔或64察拉克,一察拉克重16斤(各地不一,亦有重20斤、10斤者)。 ②容量单位:清代乾隆年间初定1巴特满合仓斛4石5斗,后改为5石
土族汪土司始祖。本为蒙古族,其后世逐渐融合于土族中,遂以汪为姓。明洪武四年(1371),率壮丁归附明朝,以功授指挥佥事,调宁波副千户守御。曾辖有“土舍”、“土民”百余户、男女500余人。附汪土司世系(
?—1613后金将领。满洲正蓝旗人。完颜氏。太祖起兵后率众归附,编佐领时兼管六佐领事。明万历二十三年(1595),从额驸扬古利征辉发部,克多壁城。二十七年(1599),从征哈达部有功。三十九年(161
蒙古森林诸部(蒙古语称“槐因亦儿坚”,汉译“林木中百姓”)之一。又作不剌合臣、不卢合臣、忽勒合真。蒙古语意为“捕貂鼠为业,以其地盛产貂鼠,居民以猎取貂鼠者”,并以之与他族交换,故名。居住于巴儿忽真隘(
西夏献宗李德旺年号。1223—1226年,凡4年。
我国维吾尔族使用的拼音文字。历史上维吾尔族曾使用过突厥文和回鹘文。公元10—11世纪,随着伊斯兰教在中国新疆地区的传播,维吾尔族逐渐放弃了回鹘文而改用阿拉伯字母来拼写自己的语言。最初借用了全部阿拉伯文
见“活路头”(1733页)。
见“聂苏泼”(1836页)。
即“窟说部”(2410页)。
金朝将领。女真族。纥石烈氏。原为知兴中府事。承安四年(1199)二月,代西南路招讨使仆散揆,尽受其治边方略。泰和五年(1205)九月,以河南路统军使充贺宋生日使。翌年四月,遣严整、阎忠、周秀等入襄阳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