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吧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罚九

罚九

蒙古族古代刑罚。蒙古族自古崇九,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,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,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。依罪行之轻重,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,无畜可罚者,以身充奴。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。成吉思汗时代,以成文法《札撒》的形式,加以规定,盗窃家畜者,以九倍赔偿。元代,参照金律、汉律,制订了《至元新格》、《大元通制》等较完整的刑法,但罚九之习惯,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。元亡,蒙古贵族北徙,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,或制订法令(单独或联合制订),治理本部游牧民,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,充斥于法令中,如※《俺答汗法典》、※《白桦法典》、1640年※《蒙古一卫拉特法典》、※《喀尔喀法典》等,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。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《蒙古律例》、《理藩院则例》中,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。上述法典、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,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,也使用于刑事犯罪、民事纠纷和其他“违法”行为。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,除杖责之外,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,即使被传染者病愈,也要罚三九牲畜。疯狗咬死他人,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。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,如盗取骆驼一峰,要罚15个九的牲畜(见《蒙古—卫拉特法典》)。九畜的内含,因时因地有所不同。《俺答汗法典》规定为“马2匹、牛2头、绵、山羊5只”。《喀尔喀法典》1709年条例规定为“牛4头,绵羊5只”,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。嘉庆二十年(1815)《理藩院则例》规定为“马2匹、公牛2头、母牛2头、三岁公牛2头、一岁公牛1头”。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、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书连

    即“暑涟”(2221页)。

  • 松潘等处安抚司

    明代四川地方土司名。洪武十四年(1381)置。治所在龙州(今四川平武)。初以龙州知州薛文胜为安抚使,秩从五品。二十年(1387)正月,改为龙州。二十二年(1389)九月,改为龙州军民千户所。二十八年(

  • 镇西府学

    清代新疆官学名。校址在府所在地(今新疆巴里坤哈萨克族自治县县城)。乾隆三十八年(1773)置。每年通过考试录取文童3名,武童3名。有教授1员。

  • 博明

    清代蒙古族学者、诗人。博尔济古特氏。原名贵明,字希哲、晰斋、西斋。两江总督邵穆布孙。自幼刻苦好学,博学多识,对经史诗文、书画、篆刻、马步骑射,编译图书源流及蒙古、唐古语都贯串娴习。乾隆十二年(1747

  • 七金山

    契丹时期山名。属中京道。为今内蒙古宁城县西北九头山,蒙古语称和尔博勒津。原为奚地,后入契丹,成为契丹皇帝游猎频幸之所。辽圣宗※耶律隆绪时,尝至是山※土河(今西辽河上游老哈河)之滨,南望云气,有楼阁状,

  • 南木哥

    土族汪土司始祖。本为蒙古族,其后世逐渐融合于土族中,遂以汪为姓。明洪武四年(1371),率壮丁归附明朝,以功授指挥佥事,调宁波副千户守御。曾辖有“土舍”、“土民”百余户、男女500余人。附汪土司世系(

  • 东陵

    ①清代皇陵。因在京城东故名。位于今河北遵化县西北70里丰召岭(又名凤召岭),康熙二年(1663)尊封昌瑞山,该陵墓群以昌瑞山为中心,陵区南北长约125公里,东西宽约20公里。内有帝陵五座:顺治帝孝陵,

  • 下五旗

    清代满洲八旗的组织序列。居上三旗之后。顺治七年(1650)十二月,摄政王多尔衮死后,世祖福临为加强对八旗的控制,重新调整八旗次序,定镶黄、正黄、正白诸旗为上三旗,为皇帝亲兵;正红、镶红、正蓝、镶蓝、镶

  • 岱青和硕齐

    见“察罕丹津”(2474页)。

  • 罗儿家

    旧时裕固族部落名。住牧于今甘肃省肃南县康乐区青龙乡的大小孔刚木(斯)(裕固语,意为“镇子”)和海牙沟一带,操东部裕固语。共有12个户族(裕固语称※的尔勤):安帐(汉姓安)、冲萨(汉姓孔)、兰恰克(汉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