蒙古盟部旗组织法
193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由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,次年10月,经南京国民政府增删、修订公布。共37条。主要内容是:明确蒙古各盟部旗的法律地位,肯定盟旗为一级行政单位。旗隶于盟,各盟部及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,与省、县平行,互不统属。盟旗职官照旧,旗札萨克以下协理、管旗章京、副章京,均改为旗务委员。分设盟、旗民代表会议。此法公布后,由于一些盟长、旗札萨克及地方省县政府的反对,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。
193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由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,次年10月,经南京国民政府增删、修订公布。共37条。主要内容是:明确蒙古各盟部旗的法律地位,肯定盟旗为一级行政单位。旗隶于盟,各盟部及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,与省、县平行,互不统属。盟旗职官照旧,旗札萨克以下协理、管旗章京、副章京,均改为旗务委员。分设盟、旗民代表会议。此法公布后,由于一些盟长、旗札萨克及地方省县政府的反对,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。
见“库莫奚”(1110页)。
南宋置羁縻土司名。世袭土官为壮族岑氏。治所在今德保县,属右江道。元为镇安路溪峒安抚司,明清为镇安府,改设流官知府。为壮族地区设土司之始。
清代蒙古族受恩赏所得的土地。一般因有功劳由旗长赏赐其下属官员,称为“福分地”或“上赏地”。承领七八年后,由旗府发给有红印之契约,世袭使用。又,游牧民因定居而占有的土地,也称福分地,世袭使用。乾隆以后福
土族他称。蒙古族对土族的称谓。参见“土族”(63页)。
见“赫哲族”(2422页)。
清朝宗室、文士。满族。庄亲王后裔。官三等侍卫。著述甚丰,有《东华录缀言》6卷、《歌章祝辞辑录》2卷、《清语人名译汉》2卷、《谥法续考》、《本朝王公封号》、《封谥翻清》、《侍卫琐言》附补遗、《管见所及》
见“吉囊”(681页)。
壮、布依、瑶等民族古老的收割工具。亦称禾剪、摘刀、手捻刀。壮语称“特苡”。由远古石、蚌、竹、木片割穗工具演变而来。在手掌可握的半月形木片上,嵌一块长3厘米,宽约1厘米的铁片作刃,用来逐根逐穗地剪断稻秆
?—1738清朝大臣。满洲镶白旗人。富察氏。字阁峰。初官侍卫、镶黄旗汉军副都统。雍正三年(1725),由兵部右侍郎调盛京户部侍郎。任内请选户部贤能章京协办盛京仓监督,以稽出入数目情弊、防止亏缺,被采纳
西藏解放前门隅地区行政区划的俗称。“措”或“定”相当于乡一级地方政权,个别“措”相当于区一级地方政权。17世纪中,喇嘛梅惹·洛卓嘉措和措那地方官(定本)朗喀却札受达赖五世的派遣,执掌门隅政教大权,于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