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番族章程
清朝律令。道光十八年(1838),为移住青海湖周围“番族”而制定。共8款:一、遵界址住牧,不准侵占别族地土。二、番民外出打牲,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。三、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,不得再引玉树“番众”进驻。四、按年交清拖欠银两。五、依青海蒙古例,按季赴青海衙门领票易买粮茶。六、协同蒙古官兵防护游牧。七、凡住居蒙古界内“番众”,由蒙古郡王稽察。八、“番民”除按例贡马纳兵差外,蒙古郡王、章京、百户、百长不得苛派差徭,违者治罪。
清朝律令。道光十八年(1838),为移住青海湖周围“番族”而制定。共8款:一、遵界址住牧,不准侵占别族地土。二、番民外出打牲,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。三、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,不得再引玉树“番众”进驻。四、按年交清拖欠银两。五、依青海蒙古例,按季赴青海衙门领票易买粮茶。六、协同蒙古官兵防护游牧。七、凡住居蒙古界内“番众”,由蒙古郡王稽察。八、“番民”除按例贡马纳兵差外,蒙古郡王、章京、百户、百长不得苛派差徭,违者治罪。
五代后唐明宗圣德和武钦孝帝李嗣源(李亶)年号。930—933年,凡4年。
参见“白月”(593页)。
①州名。渤海王国置。为扶余府依郭州,领扶余、布多、显义、鹊川四县(一说长平、永平二县亦为其所属;旧有说辽黄龙府之长平等县为其所属,而通州之扶余等为仙州属县)。治扶余县,故址在今吉林省农安县;但亦有他说
高句骊国官号。见于《北史》、《周书》、《隋书》3史本传,列为高句骊国12等级(《周书》加※“褥萨”为13级)“大官”中的第11级,位于※“褥奢”之下,※“先人”(仙人)之上,与诸官分掌内外诸事。其他正
古郡名。秦昭王三十五年(前272)置。治所在宛县(今河南南阳市)。汉时辖境相当今河南熊耳山以南叶县、内乡之间和湖北大洪山以北应山、郧县之间地区。其后渐缩小。隋初废。大业(605—618),唐天宝(74
?—1669清朝将领。满洲正白旗人。他塔喇氏。谭拜子。顺治七年(1650)袭父二等男爵,寻晋一等男兼一云骑尉。十五年(1658),署副都统。随宁南大将军罗讬自湖南征贵州,定贵阳等。十六年,移师荆州。郑
见“札肥河卫”(434页)。
佤语音译。解放前云南西盟佤族地区交换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人。不是固定职业,任何人都可以从中撮合,一般是由能说会道,多少了解一点市集行情者充任。主要为买卖双方议价,或代为计量,或从中撮合促成买卖与交换。
见“氐”(610页)。
藏语音译。藏族的自称。藏文作“bodpa”,意为“藏人”或“藏族”。此称自唐吐蕃时已有,初专指卫藏中之卫地人,即今拉萨地区为主的人,后逐渐泛指全体藏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