诬告法
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: “奸徒不抵,善人被诬者多矣”,于是规定“自今告谋反不实者,抵罪”。永乐元年(公元1403年), 专定《诬告法》,其中规定:诬告三、四人者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诬告五、六人者杖一百、流放三千里。诬告十人以上者,凌迟处死, 枭首其乡,家属流放边远地区。明代对诬告者,加等治罪。如被诬告当笞罪者,加所诬罪二等。流徒杖罪者,加所诬罪三等。诬人死罪已决者,反坐以死刑。
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: “奸徒不抵,善人被诬者多矣”,于是规定“自今告谋反不实者,抵罪”。永乐元年(公元1403年), 专定《诬告法》,其中规定:诬告三、四人者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诬告五、六人者杖一百、流放三千里。诬告十人以上者,凌迟处死, 枭首其乡,家属流放边远地区。明代对诬告者,加等治罪。如被诬告当笞罪者,加所诬罪二等。流徒杖罪者,加所诬罪三等。诬人死罪已决者,反坐以死刑。
明末陕北农民起义。天启(公元1621年—1627年)年间,陕北灾荒连年,民不聊生,而明朝政府又严催赋税,人民生活陷入绝境。天启七年(公元1627年),陕北澄县饥民在白水县农民王二率领下,以墨涂面,冲进
西夏的特殊官制。元昊建国之后,依仿辽制,在职官设置上分为蕃、汉两个系统:既仿宋制,官分文武两班,设中书省、枢密院、御史台、三司、翊卫司、官计司、受纳司、农田司、群牧司、飞龙院、磨勘司、文思院等机构,官
东汉末年益州农民起义。建安二十三年(公元218年),马泰、高胜在郪(今四川中江东南)领导农民举行起义,反抗益州(治今四川成都)牧刘备的统治。起义群众达数万人,后转战资中县,被犍为(治今四川彭山东)太守
元末农民战争中陈友谅建立的政权。陈友谅,湖北沔阳人,出身渔家,曾为县吏。后追从徐寿辉起义。初为天完红巾军倪文俊部簿书掾,渐以功升迁,为领兵元帅。至正十七年(公元1357年)九月,倪文俊谋杀徐寿辉未遂,
即辽太祖阿保机及其后裔九代(九帐)皇族之宫帐。辽制东向而尚左,故皇帝御帐座西面东而设。皇族三父房(孟父房、仲父房、季父房)帐北向,遥辇九帐南向。东西为尊,故阿保机及其后代九帐皇族皆为“横帐”,成为辽皇
东周初年分封的诸侯国。嬴姓,相传为伯益的后代。秦未被分封前,作为部落状态,长期活动于今陕西和甘肃东部的渭水流域,曾与西戎部落杂处。非子为秦部落领袖时,因替周孝王养马有功,受封为附庸,由犬丘(今陕西兴平
或称晏彪起义。南宋后期福建盐民起义。汀州(今福建长汀)山多地少,土地贫瘠,贫富严重不均,而政府赋役剥削残酷。又不断向人民抑配质次价高的食盐,严禁私自贩盐。当地官吏借故任意敲剥人民。理宗绍定元年(公元1
旧史认为,周宣王统治时期,能挽救自厉王以后周王朝出现的颓势,追复文王、武王和周公的业绩,使周王朝一度趋于稳定,可称得上是“中兴”。《史记·周本纪》说: “宣王即位,二相辅之修政,法文、武、成、康之遗风
见“中英北京条约”。
元朝灭亡后,居于漠北的蒙古族分成三部:兀良哈部,鞑靼部,瓦剌部。这些部落的统治者之间经常发生战争,同时也不断骚扰明朝边境。建文四年(公元1402年),鞑靼部帅鬼力赤杀北元七传主坤帖木儿,自立为鞑靼可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