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见《北溪字义》。
七卷。明张明弼(1583?-1652)撰。明弼,字公亮,江苏金坛人。崇祯年间进士,官至户部陕西司主事。明弼擅作古文诗赋,闻名一时,长赋短颂,可与六朝时作家相比,近体古风,近似元稹、白居易。著有《萤芝集
十二卷。明杨循吉(1458-1546)撰。杨循吉,字君谦,自号南峰山人。吴县(今属江苏)人。成化二十年(1484)进士,授礼部主事。后因病乞归。著有《南峰乐府》、《攒眉集》、《苏州府纂修识异》等。循吉
五十卷。旧本题李淳风撰。李淳风为唐代人,精天文历算,其生平详见《周髀算经》。《四库全书总目》援引新旧《唐书·艺文志》、《宋史·艺文志》及《书录解题》、《读书敏求记》所载李氏著作后云:“夫古书日亡而日少
一卷。清史致准撰。本书卷首有史致准“自识”,言其服官于滇,苦无书籍,箧中尚存王鸣盛《尚书后案》一部,闲暇时就取读寻绎旧闻,间有新得,辄笔识于上方,辑录为一卷,即此《尚书绎闻》一书。书中有不少确论,比如
金兆梓(1889-1975)撰。兆梓字子敦,号芚盦,浙江金华人。文史学家,早年从事教育工作。是书系金氏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授课时的讲稿,经整理而成。从语言实际出发,按照逻辑的要求,根据语句的结构方式,探
见《国老谈苑》。
① 三卷。清吴世尚撰。吴世尚,贵池(今属安徽省)人,其人生平事迹均不详。作有《庄子解》一书。此书成于康熙五十二年癸巳(1713)。其书只收《庄子》内七篇。其要旨是引《庄子》而附之儒家。观其目录后附记,
十六卷。明范景文(1587-1644)撰。景文字梦章,一字质公,号思仁,吴桥(今属河北)人。万历四十一年(1613)进士,官至东阁大学士。李自成起义军攻入北京,景文殉难。入清后赐谥文忠。该书是一部传记
三卷。清于鬯撰。参见《说文校书》。“职墨”犹言笔记、札记。是书持论虽不甚高,但亦有所发明,对于段玉裁、桂馥、严可均、王筠诸家之说偶有补正。例如:“从‘隹’与从‘鸟’之字同偏旁者皆同字也,段氏力辨‘雁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