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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银行

银行名。其前身为大清银行。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初改组为中国银行。次年四月,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国银行则例三十条,规定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,股本总额为银元六千万元,分为六十万股,每股一百元,政府先认垫三十万股,余数由私人购买;由政府先交所认购股份三分之一以上,银行开始营业,同时招募商股;八月,北京中国银行开始营业。各省在原大清银行的基础上亦陆续成立中国银行分行。中国银行设总裁、副总裁各一人,任期五年。行内分设秘书处及文书、检查、证券、营业、出纳、发行、国库、计算八局;旋改置总务、会计两处,营业、出纳、发行、国库各局。三年 (公元1914年)八月,仿欧美制度把总行改为总管理处,统辖各地分行,但仍保留总行名称。总管理处设总稽核、总司帐、总司库、总司券五职,员额各一人;原有营业和出纳两局,则改归北京分行。分行设经理一人,事繁的设副经理一人,均由总裁派任。分置文书、营业、出纳、会计、国库五股。经总管理处的核准,得设立分号和汇兑所。中国银行设董事九人,监事五人,由股东总会选任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六月中国银行由北洋政府接管,由财政总长派监理官一人,监视中国银行一切事务。中国银行的营业种类如下:一、国库证券,商业确实期票,汇票的贴现或买入;二、办理汇兑和发行期票;三、买卖生金、生银和各国货币;四、经收各种存款,代人保存证券票据和其他一切贵重物件;五、代素有交易的银行、公司、商号和个人收取各种票据的款项;六、以生银和生金作抵押的借款。此外还代国家发行国币。国民党政府时期,由于中央银行成立,规定本行为国际汇兑银行,股本总额二千五百万元,内官股五百万元,商股二千万元。民国二十四年(公元1935年)扩充为四千万元,官商各半,其业务趋重于国内外汇兑,但仍保有代理一部分国库及发行钞票之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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