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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官

官制用语。本官以外又任他官者。唐朝以一职事又任另一职事者谓兼官,以职事官品低散位一阶者亦为兼官,高宗咸亨二年(671)改为守。宋朝又称“宪衔”,为加官,武臣及宗室许带御史大夫、侍御史、殿中侍御史、监察御史; 通事舍人、内殿崇班以上,初除加兼御史大夫; 宗室副率以上,初授军头等,经恩加兼监察御史,余经恩以次迁入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废。明朝凡兼官者,事权随之扩大,有暂理其事而兼官者,如本部尚书兼理别部事;有因集中事权而兼官者,如总督、巡抚兼提督军务;有因职事相关而兼官者,如詹事府多由他官兼掌,其坊局官与翰林院官互兼,东宫师傅无与职事,亦只为兼官。参见“兼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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