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法司司长
官名。①清末陆军部军法司之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,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。掌军法司事。② 清末海军部军法司之长官。宣统二年(1910)设,掌军法司事。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。
官名。①清末陆军部军法司之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,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。掌军法司事。② 清末海军部军法司之长官。宣统二年(1910)设,掌军法司事。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。
清朝职官之一种。清制,凡未经实授之缺,谓之署缺。其分两类:一为奏署,即由各衙署长官题奏,经皇帝允准派署,称署某官。一为委署,即由各衙署长官派委署理,称委署某官,如委署主事,委署章京等。
厩名,掌养供食用之畜,其长官称厨厩长,副长官称厨厩丞,为皇后、太子属官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詹事》,参看“厨厩长”条。
官名,汉置,属光禄勋羽林右监,佐右监掌羽林右骑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二·光禄勋》。参看“羽林丞”条。
官名。将军名号。南朝梁武帝普通六年(525) 置,定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十班。陈沿置,拟七品,比秩六百石。北齐亦置,九品上。武官名。北齐设置,用以褒赏勋庸,秩正九品上。
官署名。民国二十七年(公元1938年)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行政院,掌理全国振济行政事务。将振务委员会主管事项及内政部主管的振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业,暨行政院难民救济总会所办事项并归办理。内部分置三处,以数
政区名。宋真宗分全国为十八路,至元丰八年(公元1085年)更定全国为二十三路:京东、河北、淮南各分为东西,京西路分为南北,陕西路析为永兴、秦凤二路,合原十八路共为二十三路。而京师所在的开封府(统十六县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属司法部。以司长为主官,掌理下列事项:一、民事事项;二、非诉讼事件;三、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;四、公证事项;五、户籍登记事项。
官署名。①汉晋尚书台诸曹之一,设尚书。详见“三公尚书”。②尚书台(省)诸郎曹之一。魏晋南北朝置。设郎(郎中)。西晋初隶三公尚书,掌断狱及宣读五季时令仪注。南朝隶吏部尚书,与比部曹同掌拟定、解释法制律令
清朝官缺之一种,属八旗官缺。即各佐领内额设之职官,由本佐领下应用人员内拣选任命。
清理藩院内部机构。掌收受在京各衙门发来文书。内阁传抄事件,亦由当月处抄出交各司核办,并典守本院印信。本处无额设职官,由各司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轮流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