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名。① 西周始置,为辅弼君王的重要大臣。相传周初与太师、太傅并号三公。《尚书·周官》: “立太师、太傅、太保。兹惟三公,论道经邦,燮理阴阳。”春秋沿置,辅导君王,执掌军政。战国后废。西汉平帝元始元年
内务部直辖机构。北洋政府时期每当各地出现水旱等灾,其灾情比较严重时,一般即在内务部设置赈务处,负责赈济事务,事毕撤销。民国九年(公元1920年)十月,直、鲁、豫、晋、陕各省旱灾严重,除派员办理赈粜外,
辽国亲王大臣私属军队。《辽史·兵卫志中》:“辽亲王大臣,体国如家。征伐之际,往往置私甲以从王事。大者千余骑,小者数百人,著籍皇府。国有戎政,量借三五千骑,常留余兵为部族根本。”
官名。唐朝太子内官,置六员,正四品,位次良娣。
武官名。清置,秩从一品,官阶与驻防将军同。员额仅有二人,分驻于张家口与热河,统辖驻防八旗军队。张家口都统兼辖察哈尔游牧之事,故亦称察哈尔都统。热河都统兼管木兰围场及游牧之事。
官名。管理佛教事务之僧官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设于各县僧会司,县各一人,为僧会司长官。品秩未入流,设官不给禄,颁发度牒。掌领一县之僧人。清沿明制,例由礼部拣选通晓经义之僧人充补,移咨吏部注册。清朝
官署名。简称“法律馆”。清末修纂法律机构。光绪二十八年(1902)简派修律大臣,修订现行律例。三十三年特开馆设专衙,以编纂民法、商法、民刑诉讼法诸法典及附属各法。置修订法律大臣二至三人,提调二人。下设
官名,三国魏、西晋置,为尚书省南主客曹长官通称,初属客曹尚书,后不详。亦称郎中。六品。东晋省。北魏复置,或说属吏部尚书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郎为从五品中,郎中五品上; 二十三年皆称郎中,仍可通
官名。清朝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之一。隶于噶伦。掌治拉萨街道之事。设五品官二人。
官署名。北齐门下省置,设典御、丞各二人,总知御药事,下设侍御师、尚药监各四人。隋初因之,炀帝大业三年(607) 改隶殿内省。唐朝隶殿中省,置奉御二人,正五品下; 直长二人,正七品上;侍御医四人,从六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