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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

地方行政区划名。古代称邦畿千里之地为县。春秋时期,秦、晋、楚等大国常于新兼并得的土地置县。其后,逐渐推广到内地。王畿内都邑为县,诸侯境内之地亦置。新兼并得边远地置郡,郡虽大于县,地位却低于县。战国时期,边远地区的郡下始置县,逐渐形成郡、县两级制。秦统一后,确立郡县制,以郡统县,为后代因袭。秦汉时期,万户以上县置令,不及万户的县置长,皆以丞、尉为长吏。唐朝县隶于府(或州),分赤、畿、望、紧、上、中、下七等,皆置令,以丞为副。五代以后,或隶于府(州)、军、监、厅。宋朝多以京朝官主其事,称知某县。元朝置达鲁花赤,以县尹为副。明清置知县。


1、行政区划名。东周前期秦、晋、楚等国在边境置县,带有防御性,后内地也置县。东周后期各国在边郡置县。秦统一中国后,实行郡县制,全国分为三十六郡,每郡下辖数县。汉承秦制,其后历代皆置。

2、帝王所居之地。古代帝王所居之地称“畿”,也称“县”。《礼记·王畿》:“天子之县内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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