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守尉
官名。清朝驻防八旗中的专城将领。凡驻防之城不设将军、副都统者即设之。主要设于盛京、直隶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等地。额十六人,正三品。辖兵数百名至千余名不等,总掌本城旗籍和防守事务。下设佐领、防御、骁骑校等官。其驻在省置有将军或副都统者,由将军或副都统兼辖,未置者即受巡抚节制。
官名。清朝旗兵将领名称。清朝在东三省和没有将军、没有副都统的次要防地设城守尉,率兵防守。受巡抚节制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四·各省驻防将军等官》。
官名。清朝驻防八旗中的专城将领。凡驻防之城不设将军、副都统者即设之。主要设于盛京、直隶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等地。额十六人,正三品。辖兵数百名至千余名不等,总掌本城旗籍和防守事务。下设佐领、防御、骁骑校等官。其驻在省置有将军或副都统者,由将军或副都统兼辖,未置者即受巡抚节制。
官名。清朝旗兵将领名称。清朝在东三省和没有将军、没有副都统的次要防地设城守尉,率兵防守。受巡抚节制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四·各省驻防将军等官》。
官名。清朝銮仪卫长官。初名“总理銮仪卫事内大臣”,顺治九年 (1652) 改此称。额设一人,无专员,以满、蒙王公大臣兼授,正一品。掌卫之政令。
官名。即刑部尚书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(670)复名刑部尚书。官名。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。咸亨元年复旧。见《通典·职官五·刑部尚书》。
官名。清置,为国史馆的事务长官。满、汉各一人,分由内阁侍读学士、侍读及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各官派充,掌章奏、文移及管理吏员、差役等事。
官名。渤海国右六司信部属官,位卿之下。
官制用语。即兼官者之本职官秩品级。《后汉书·刘焉传》: “出焉为监军使者,领益州牧,太仆黄琬为豫州牧,宗正刘虞为幽州牧,皆以本秩居职,州任之重,自此而始。”
官名。西汉置,隶光禄勋。居宫禁中,与五官、右中郎将分领中郎,更直宿卫,协助光禄勋考核管理郎官谒者从官。秩比二千石。一说专掌谒者。多由外戚及亲近之臣充任。东汉领左署中郎、侍郎、郎中,职掌训练、管理、考核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置,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。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,与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相对称。设院长一人,由推事兼任。推事在六人以上的,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管辖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
官名。春秋时晋国置。掌刑罚书记的官吏。《国语·晋语七》:“无乃不堪君训而陷于大戮,以烦刑史。”顾炎武《经义述闻》卷二一:“刑史谓刑官之史,掌刑书以赞治者。”刑官下属小吏,掌刑书。《国语·晋语七》:“君
官名。南北朝均置,主刑狱之事。南朝宋置此职,见《宋书·颜师伯传》。刘坦曾为南齐南康王荆州西中郎府中兵参军,领长流,见《梁书》本传。梁初,陈伯之为江州刺史,以乡人朱龙符为长流参军,见《梁书》本传。北魏亦
汉代官秩等级名,位俸低于六百石的官吏,本级官吏月俸谷五十石。该俸级的官吏,西汉有博士,议郎,中郎,谒者,廷尉左、右平,戊已校尉之丞、司马、候等;东汉时有博士,五官中郎,太子洗马,军候,常侍谒者,王国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