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法
官府治事之法度。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:“六曰官法,以正邦治”。郑玄注: “官法,谓职所主之法度。”
官府治事之法度。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:“六曰官法,以正邦治”。郑玄注: “官法,谓职所主之法度。”
清代兵部内部机构。清沿明制置,掌收外省衙门送达的文书,编号登记,分司办理;并稽察提塘官的勤惰,管理本部吏员、役。设司务满、汉各一人,经承二人。
魏晋南北朝时期指诸侍中中主要值事者,由侍中轮流担任。舆驾出时,由其主持仪式,并负玺陪乘。
辅佐。《左传·哀公十八年》: “使帅师而行,请承。”
按机关工作性质分设的管理单位。(1)明代给事中分设六科。(2)清末内阁各部在各司之下多分科办事。南京临时政府各部在司、局之下也分设各科。北洋政府时期各部于厅、司、局之下分科,总务厅各科名称一般冠以所掌
官名。明代于京师崇文门、德胜门设税课分司各一,分别设副使一人主管。参见“税课司大使”。
官署名。魏、晋、南朝初期为门下诸省的泛称。门下即黄门之下,其署设于宫禁中,其官得出入宫禁,为皇帝的亲近侍从官员。东汉有门下三寺,侍中、给事黄门侍郎等顾问侍从官员居侍中寺,中常侍、小黄门等宦官居东寺,禁
科举制科之一。唐代设置,属武类科目。开元二十三年(公元735年)诏举,张重光等三人及第。
隋唐时官俸的组成部分之一。参见“田禄俸料制”。
①官府公文之一。诸司相质,其制有三: 关、刺、移。刺,即刺举之。唐朝为尚书省诸司相质公文,宋朝为尚书省对六部之移文。②常用文书之一。官员互谒,以此通报。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以及钱粮衙门等机构均置。位催长下,负责催办具体事务。自九品至无品级不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