州判
官名。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。无定员,从七品。与州同分掌督粮、捕盗、海防、水利诸事。例以鸿胪寺汉主簿、鸣赞、汉军九品笔帖式、按察司知事、府经历、县丞等升任。另恩拔副员就职者,可除授直隶州州判。
官名。清代知府的佐官有通判,知州的佐官有州判,州判与州同分掌粮务、水利、防海、管河等事。从七品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州》。
官名。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。无定员,从七品。与州同分掌督粮、捕盗、海防、水利诸事。例以鸿胪寺汉主簿、鸣赞、汉军九品笔帖式、按察司知事、府经历、县丞等升任。另恩拔副员就职者,可除授直隶州州判。
官名。清代知府的佐官有通判,知州的佐官有州判,州判与州同分掌粮务、水利、防海、管河等事。从七品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州》。
官署名。明初吏部属部之一。洪武六年(1373) 始置,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主事二人,十三年改设主事一人。掌官吏考课、黜陟之事。二十九年改称考功清吏司。
官署名。北宋置于澶州,掌就近治理河渠之事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,或置外都水使者领之。又置南、北外都水丞司,以外都水丞领之,分治河事。徽宗宣和三年(1121)罢。南宋高宗绍兴九年(113
参见“十威将军”。
将官名,金朝置。为军中主将或主帅,掌领兵征伐。神翼总管为金国海陵王侵宋时的三十二总管之一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。
见“提点刑狱公事”。
官署名。清朝礼部所属之办事机构。由本部堂官委任所属司员管理库事,无定员。掌贮藏书板,内有《钦定三礼义疏》、《大清会典》、《大清会典事例》、《大清通礼》、《礼部则例》、《科场条例》等书。宣统三年(191
即“南大王院”。
国民党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。掌理本府庶务出纳、来宾登记、交际、交通、卫生、医药等事项。置中将或简任局长一人,少将或简任副局长一人,上校或荐任科长七人,科员十五至三十七人,书记官十至十五人,事务员十五至
唐代考课之制,对于流外官的考核,以行能功过分为四等:清谨勤公为上,执事无私为中,不勤其职为下,贪浊有状为下下。
匈奴官名。位仅次于屠耆王。分左、右,居单于庭东西两方,各有分地,逐水草迁徙,多由单于子弟担任。下各置千长、百长、什长、裨小王、相、都尉、当户、且渠等官属,以管理辖地军政事务。匈奴王名,分左右,位次于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