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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子江水道管理委员会

交通部直属机构。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为整理扬子江水道,消弭水患,发展航业起见设置本会。依照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三月十三日公布的《交通部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章程》规定,其职务为测绘水道,疏濬江流,修养航路,防御水灾,协助并指导扬子江流域各部分治水工程及其他关于整理各事项。设委员长一人,由交通部部长或次长兼任,综理会务;委员十人,其中内政、外交、财政、农矿、工商五部各派一人,建设委员会派一人,本部航政司司长一人,本部选派富有河海水利工程经验或具专门学识者三人。本会置技术委员会及总务、工务二处分理事务。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委员四至八人,技术员若干人,办理一切技术事务;遇有技术上之必要得延聘国内外富有河海工程学识经验者充任顾问。总务处设处长一人,课长二至四人 事务员若干人,办理文书、会计及不属于技术委员会与工务处的事务。工务处设处长一人。课长二人,技术员及事务员若干人,办理一切工程事务。本会于整理水道有必要时得酌量情形会同地方官署禁止沙洲围垦,清除港口障碍,使用或征收沿江土地;为实地调查或施行工程事得设测量队及工程队,由工务处处长指挥监督之;因缮写文件得酌用雇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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