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升
任官制度。明朝凡未满考之官升任官职,由廷臣公推,再经皇帝决定任命。因所升任官职不同,又分部推、会推等。清朝官吏论俸序升迁亦称推升。凡推升官员,掣签得缺后,具题开缺,由该管官出具考语,办清经办事务,赴部引见,给凭赴新任。知县以下毋庸引见。
升迁的方式之一。(1)明制,升迁必待考满。若员缺应补而不待满者, 称为推升。(2)清制, 官吏论俸序迁,称为推升。
任官制度。明朝凡未满考之官升任官职,由廷臣公推,再经皇帝决定任命。因所升任官职不同,又分部推、会推等。清朝官吏论俸序升迁亦称推升。凡推升官员,掣签得缺后,具题开缺,由该管官出具考语,办清经办事务,赴部引见,给凭赴新任。知县以下毋庸引见。
升迁的方式之一。(1)明制,升迁必待考满。若员缺应补而不待满者, 称为推升。(2)清制, 官吏论俸序迁,称为推升。
官名。十六国前凉置。掌参议军务以及经济等其它政务,并可率军出征。参见“太府”。
唐朝以三公、三师及六省、一台、九寺、三监、十四卫、东宫诸司、王府、公主邑司官及唐初天策上将府官员为京职事官。参见“京官”。
女官名。金设此官,掌御膳食,调和凉热等,正九品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·内命妇品》注。
官名。隋初州置法曹行参军。开皇三年(公元583年)罢郡,以州统县,改法曹行参军为司法参军事。大业三年(公元607年)改州为郡,改司法参军事为司法书佐。参见“司法参军事”。
官名。民国十六年(公元1927年)置,监修民国历史,由国务总理兼领,地位在馆长之上。参见“国史馆”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内政部。依照民国二十年(公元1931年)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《内政部组织法》规定,掌下列事项;一、人口统计事项,二、土地统计事项;三、民政、警政、礼俗统计事项;四、统计材料
武散官名。唐宋置,唐制秩从八品下,宋制,秩从八品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为内廷派驻龙牧曹监察政务的官员,兼掌牲畜牧养事务。《魏书·吕洛拔传》: “(洛拔)长子文祖,显祖以其勋臣子,补龙牧曹奏事中散。以牧产不滋,坐徙武川镇。”参见“奏事中散”。
官名。唐高宗显庆五年(660) 改右府大将军置,龙朔二年(662) 改右奉宸卫大将军,后定名为“右千牛卫大将军”。
官名。三国魏置,四百石、九品,左尚方令之副贰。西晋沿置。南朝宋置一员,南齐一员。梁隶少府卿,为左尚方署次官,流外三品勋位。北齐太府寺左尚方署置为次官。隋朝沿置八员,正九品。炀帝大业三年(607)隶少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