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吧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都督

都督

①领兵将帅。东汉末始置。《后汉书·袁绍传》: “绍乃分 (沮) 授所统为三都督,使授及郭图、淳于琼各典一军。”北魏置大都督,左、右都督。西魏亦置。②军中统兵或管理杂务的低级军官。西魏、北周府兵中置,位在大都督、帅都督之下,七品。并参见“营都督”。③汉末乌丸置,为部族军事首领。④地方军政长官。三国魏文帝黄初 (220—226) 初年置,称都督诸州军事,领驻在州刺史,兼理民政。无固定品级,多带将军名号。蜀、吴亦均置于军事要地。如汉中都督、康降都督等。晋、南北朝沿置,为地方军政长官,分使持节、持节、假节三种,职权各有不同,北周时改总管。唐高祖武德 (618—626) 中复旧名,总一州事务。太宗贞观 (627—649) 中分上、中、下都督府,皆置一人,大都督府从二品、中都督府正三品、下都督府从三品。开元后,节度使成为地方军政长官,都督遂成虚设。唯并、盖、荆、扬、潞五州犹存,为赠官。宋初政区置都督府,置都督、大都督或下都督,多以亲王充任,有缺,则以知府事为长官,掌本府兵民之政。⑤ 隋朝置为牧畜官。骅骝牧、二十四军马牧置大都督、帅都督,骠马牧置帅都督,原州羊牧置大都督,苑州十二马牧置大都督、帅都督。⑥ 最高军事长官。三国魏置,称都督中外诸军事,掌全国军务。南宋以宰相兼,总督诸路军马。元末朱元璋曾置大都督府,下设大都督、左右都督等。参见“大都督府”、“都督府”、“五军都督府”。


官名。1、军事长官、领兵将帅。汉末三国初已有此称:“后备诣京见权,求都督荆州。”见《三国志·吴书·鲁肃传》。魏、晋、南北朝有都督中外诸军事、大都督,为全国最高军事统帅。西魏、北周、隋文帝时,在各军府中设大都督、帅都督、都督,到隋炀帝时,都督的权势已很轻。南宋的都督、同都督等,多为执政官出任临时统帅之称。元朝大都督为正二品,“管领左右钦察两卫、龙翊侍卫、东路蒙古军元帅府、东路蒙古军万户府、哈刺鲁万户府”。明朝设五军都督府,每府设左右都督(正一品),分掌全国军事。清初沿用明制,后废。

2、地方军政长官。魏晋以后,都督诸州军事多兼任驻地州刺史,为该地区的军政长官。北周和隋改称总管,唐朝又称都督,根据州的等级设大、中、下都督府,各设都督,后以节度使、观察使为地方军政长官,都督便名存实亡。民国初,各省设都督,为一省军政长官。

3、警卫官,类似后世的卫队长。“宁先以银盌酌酒,自饮两盌,乃酌与其都督。都督伏……都督见宁色厉,即起拜持酒,通酌兵各一银盌。”见《三国志·吴书·甘宁传》。“张达、范强杀飞,持其首,顺流而奔孙权。飞营都督表报先主,先主闻飞都督之有表也,曰:噫!飞死矣。”见《三国志·蜀书·张飞传》、参看《魏书·官氏志》、《宋书·百官上》、《旧唐书·职官三》、《元史·百官二·大都督府》、《明史·职官五·五军都督府》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三·都督》、《续通志·职官四·大都督府》、《续通志·职官七·五军都督府》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右令

    官名。同“右领”。春秋战国楚置。曾侯乙墓出土竹简文字中有此官名。参见“右领”。

  • 客曹郎

    官名,掌治羌胡事。《后汉书·百官三·尚书·侍郎》:注引蔡质《汉仪》说:“初上台称守尚书郎,中岁满称尚书郎,三年称侍郎。客曹郎主治羌胡事,剧迁二千石或刺史,其公迁为县令,秩满自占县去,诏书赐钱三万与三台

  • 忠翊卫

    即“忠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”。

  • 王文学

    官名。《宋书·百官志下》谓西汉时已置此职,晋、南北朝诸代及隋唐均沿置。唐制秩从六品上,掌校典籍,侍从文章。其后金代王府中亦曾设置。

  • 广西清吏司郎中

    官名。简称广西司郎中。① 明清户部广西清吏司之主官。掌司事。明洪武二十九年(1396)改广西部郎中设,一人。南京户部广西清吏司亦设一人,皆正五品,清顺治元年(1644)沿设,汉郎中一人,满洲司官初不分

  • 补服

    服饰名。亦称补褂,朝褂。清朝官服之一。即缀有补子之外褂,罩于蟒袍之外。补子有两幅,分别缀于前胸、后背,前幅中间剖开。高、阔各约三十公分。以深色为地,多饰花边,中缀鸟兽,以别等第品级。自亲王以下至贝子,

  • 司玄大夫

    散官名。金朝置,为司天监散官,二十五阶之第十一阶,秩正六品下。元沿置,为十四阶之第五阶,秩正五品。明洪武四年(1371)置,为钦天监散官,以授五官正。十五年废,改依文散官分授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

  • 豁你赤

    即“火你赤”。

  • 私名

    吏名。北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,吏部置,员十人,分掌各案具体事务。吏员名。宋初置于中书省、尚书省六部及寺监,掌书写文书之事,其地位在手分之下。又宋初地方州县不设贴司,惟设私名与书手,掌

  • 陆军镇监

    官署名。清末新陆军各镇的军事监狱。光绪三十四年 (1908) 始设 (京师附近各镇除外),隶各镇司令处。掌监禁犯一月以上、十年未满监禁罪的军事罪犯。置监长一人,监副一人,司书生二人,并监卒、卫兵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