钦命事件查办处
法部所属临时性机构。为皇帝调查某些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置,简称查办处。其主要官员均由皇帝指派,一般由法部尚书和有关衙门的长官组成,案件的办理情况,直接向皇帝报告。
法部所属临时性机构。为皇帝调查某些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置,简称查办处。其主要官员均由皇帝指派,一般由法部尚书和有关衙门的长官组成,案件的办理情况,直接向皇帝报告。
宋朝光禄寺所属机构。掌预备膳食荐羞之物,以供太官之用。官署名。宋置,属光禄寺。掌预备膳食荐羞之物,以供太官之用。
医官名。晋朝置。银印青绶。与“太医校尉”有别。参见“殿中太医”。
官名。清朝光绪三年(1877)设。正二品。七年后,兼驻义、奥、荷、法、比等国大臣。十三年,改驻俄大臣兼。二十二年,复专设出使德国大臣。辖二等、三等参赞各一人,二等、三等通译官各一人,一等、二等书记官各
将军名号。东汉初置,以耿訢为之。见《后汉书·邓禹传》。杂号将军名,东汉置。凡将军皆掌征伐。《后汉书·邓寇列传》:“于是以韩歆为军师……耿訢为赤眉将军,左于为军师将军,引而西。”
官署名。①尚书省诸郎曹之一。西晋置,设郎。东晋省。②公府僚属诸曹之一。西晋末司马睿始置于丞相府,设参军。南朝宋省。
明清考核官员之制度。明初考察、考满之法并行。洪武十四年 (1381) 初定考满之法。其法三年给由,为初考,六年为再考,九年为通考。皆论所历之俸,分为称职、平常、不称职之上、中、下三等。清天聪八年 (1
官名。渤海国官,左六司支司爵部属官,位郎中下。
东宫属官。北魏初期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 定为七品上,后期未见。
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 (607) 置,为十二卫大将军之一,置一员,正三品,总其府事,并统诸鹰扬府。唐初沿置,高祖武德五年 (622) 改右领军卫大将军。
官名。东晋、南朝置,为直兵曹长官。南朝宋七品,梁四班至流外七班,陈八品至九品。参见“直兵曹”。官名。见“公府中直兵曹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