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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代户口制中规定的人丁年龄层次之一。参见“老”(686页)。
历代户口制中规定的人丁年龄层次之一。参见“老”(686页)。
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(分益制、定租制、并作和打租)之一。亦称“半作”、“耪青”。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。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。主要特点,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,在6个月耕种期间,
见“江东六十四屯”(885页)。
见“哈剌和林”(1639页)。
元朝大臣。哈刺鲁氏。奥鲁总管※铁迈赤孙,兵马尚书※虎都铁木禄侄。初隶土土哈部下,充哈刺赤。至元二十四年(1287),从世祖平定诸王乃颜之乱。二十六年,充博儿赤(司膳)。成宗大德四年(1300),任中书
见“可令河卫”(492页)。
见“唐括部”(1924页)。
清代八旗兵种之一。即步军统领所辖步军营之兵。主要从事京都内城、皇城的治安及修筑街道等。原定,以八旗满洲、蒙古中愿当步军之正身旗人、开户、旗仆等选充,每佐领18名、步军领催2名;八旗汉军每佐领12名、步
见“土尔扈特南后旗”(73页)。
碑铭。乾隆十四年(1749)清高宗弘历撰。内记载在平定大小金川战役中,清军屡战屡败,皆因金川恃地险要,扼隘建碉,万夫难挡,地险碉坚,难取胜,故乾隆帝参酌国初旗人蹑云梯、肉搏登城等与明朝作战之经验,于京
?—1560明代湖广保靖司土官。土家族。保靖(治今湖南保靖县)宣慰使※彭九霄第三子。嘉靖六年(1527),承袭宣慰使。十九年(1540),奉调从征镇筆。二十二年(1543),随征贵州田平。三十三年(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