刀斧之讳
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。蒙古人素敬火,视之为幸福和财富的赐予者,是纯洁的象征,可祛除不祥,是每家每户的保护者,故视火为神圣,禁止用刀触火,用刀到锅中取肉,或在火旁用斧头砍物。认为这样火就不会熄灭,故凡违禁者皆被认为是罪恶而受到严惩,故意这样做者甚至被处死。
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。蒙古人素敬火,视之为幸福和财富的赐予者,是纯洁的象征,可祛除不祥,是每家每户的保护者,故视火为神圣,禁止用刀触火,用刀到锅中取肉,或在火旁用斧头砍物。认为这样火就不会熄灭,故凡违禁者皆被认为是罪恶而受到严惩,故意这样做者甚至被处死。
1875—1916清末民初蒙古宗社党首领。蒙古族。姓韩。内蒙古卓索图盟土默特左翼旗人。约10岁左右,随父迁居苏鲁克旗(今辽宁省彰武县)。其家乘该旗放垦之机占有大量土地,成为当地暴发户。自幼不愿劳动,与
清代云南车里宣慰使司辖下傣族土职。清雍正(1723—1735)间,刀国辅随征有功,授土千总。国辅死,子镇降承袭。1945年,刀盛珩死,族人王云代办司务。六顺土职,原为傣族,后为王溪东山汉人王氏取代。据
见“圆牌”(1872页)。
?—1204金宗室、大臣。亦作允成,本名鹤野,又名娄室。自号乐善居士。女真族。完颜氏。金世宗子。自幼爱读书,晚年益醇;博学,善为文,有文集行于世。世宗大定七年(1167),始封沈王。十一年,进封豳王。
苗族契约。苗族原无文字,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。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。请中人为凭证,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。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。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。
见“阿鲁盌”(1218页)。
931—969即辽穆宗。辽朝第四代皇帝。951—969年在位。曾名明,小字述律。契丹族。辽太宗※耶律德光长子。太宗会同二年(939)三月,封寿安王。天禄五年(951)九月,随世宗南下伐后周,军至归化州
?—1219金朝末期将领。契丹族。东北路猛安人。章宗明昌元年(1190),累官西上閤门使。翌年,袭父谋克。泰和(1201—1208)年间,率兵伐宋,建功,遥授同知庆州事,权迪列乣详稳(将军)。历西北路
?—1551明嘉靖年间苗民起义首领。贵州铜仁(治在今铜仁县)人。苗族。※龙子贤、※龙母叟等率领的腊尔山苗民起义失败后,于嘉靖二十七年(1548),与苗民吴黑苗等率领腊尔山苗民起义,继续与明军斗争,俘获
西夏文书用语。典当者立契约文书时同来典当者,多为典当者的亲属。立文时在此名义下署名画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