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吧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喀尔喀法典

喀尔喀法典

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。亦称《喀尔喀吉鲁姆》、《喀尔喀三旗法典》。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(1709)至乾隆三十五年(1770)。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入寂为止。据其制定的时间,由19篇法典、法令、判例、解释组成。内容包括各地对呼图克图、汗、官员提供赋役、承担各种义务的规定:对刑事犯罪的惩治;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。本法典具有许多显著特点:较以往法典、习惯法完整,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,并在执行中根据新的形势不断进行补充和解释;有关喇嘛教的法规特别多,不仅保护喇嘛教的利益,也对喇嘛进行约束;对借贷、贸易、遗嘱等有了明确的规定,以适应经济特别是商业发展的新形势;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,所罚牲畜高者达300头;执法者判决不公正也受处罚;规定了一套较详细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;规定诉讼当事人双方亲属、友邻不得充当证人,以企裁判公正。法典有力地维护了佛教上层、王公的利益和封建秩序,故能行使200余年之久。它是研究清代喀尔喀蒙古社会、政治、经济、宗教和法制的重要文献。法典旧抄本保存于恰克图(今蒙古国阿尔丹布拉克)附近伊热郭勒河边的善卓图巴衙门里,严禁一般人阅览抄录。1914年,俄国蒙古学者札穆萨拉诺抄录了一本,送至彼得堡科学院东方博物馆,并与图尔诺夫合作,于1923年发表法典的解说本。此外,戈尔斯通斯基、札穆萨拉诺及梁赞诺夫斯基均有俄译本。符拉基米尔佐夫的《蒙古社会制度史》也大量引用了法典的条款。普契科夫斯基又将俄译本还原为蒙文,题名称《衙门用的喀尔喀吉鲁姆》。旧抄本不分篇章,抄录及翻译者加了篇章及标题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道录司

    西夏官署名。掌管西夏地方道教事务。西夏汉文本《杂字》司分部有载。

  • 东科尔寺

    藏传佛教寺院。亦称洞阔寺。在青海湟源县。清顺治元年(1644),由四世东科尔活佛多居嘉措创建。雍正元年(1723),毁于罗卜藏丹津之乱。乾隆元年(1736),由五世东科尔索南嘉措移建于今址。为与西康母

  • 后堡

    见“保惠城”(1682页)。

  • 蒙古火盆

    蒙古族传统取暖、炊事炉具。蒙古族历史上以游牧、狩猎为业,又处于内陆高寒地区,火与他们的饮食、住、行密切相关。雷火及森林、草原大火也给他们造成可怕的灾难,因此他们崇拜火,相信有火神,每年定期进行祭火。为

  • 阿拉沟竖穴木椁墓

    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南山矿区阿拉沟。1976年至1977年发掘。地表封石、土穴、木椁。单人葬、双人葬均有。规模大、殉物多。出土虎纹金饰牌、饰带、双狮铜方座、细泥红陶器、漆器、丝织物等。金饰物尤多,形制具有

  • 亦都护城

    见“高昌故城”(1918页)。

  • 承明

    北魏高祖孝文帝元宏年号。476年,凡1年。

  • 匠军

    元代军兵之一种。《元史·兵志一》:“取匠为军,曰匠军”。随军服役,以资军需。初置匠军千户所统之。英宗至治三年(1323),罢匠军千户所。

  • 骆丹部

    即“落俎室韦”(2187页)。

  • 牂柯谢

    见“谢龙羽”(2301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