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吧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喀尔喀法典

喀尔喀法典

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。亦称《喀尔喀吉鲁姆》、《喀尔喀三旗法典》。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(1709)至乾隆三十五年(1770)。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入寂为止。据其制定的时间,由19篇法典、法令、判例、解释组成。内容包括各地对呼图克图、汗、官员提供赋役、承担各种义务的规定:对刑事犯罪的惩治;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。本法典具有许多显著特点:较以往法典、习惯法完整,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,并在执行中根据新的形势不断进行补充和解释;有关喇嘛教的法规特别多,不仅保护喇嘛教的利益,也对喇嘛进行约束;对借贷、贸易、遗嘱等有了明确的规定,以适应经济特别是商业发展的新形势;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,所罚牲畜高者达300头;执法者判决不公正也受处罚;规定了一套较详细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;规定诉讼当事人双方亲属、友邻不得充当证人,以企裁判公正。法典有力地维护了佛教上层、王公的利益和封建秩序,故能行使200余年之久。它是研究清代喀尔喀蒙古社会、政治、经济、宗教和法制的重要文献。法典旧抄本保存于恰克图(今蒙古国阿尔丹布拉克)附近伊热郭勒河边的善卓图巴衙门里,严禁一般人阅览抄录。1914年,俄国蒙古学者札穆萨拉诺抄录了一本,送至彼得堡科学院东方博物馆,并与图尔诺夫合作,于1923年发表法典的解说本。此外,戈尔斯通斯基、札穆萨拉诺及梁赞诺夫斯基均有俄译本。符拉基米尔佐夫的《蒙古社会制度史》也大量引用了法典的条款。普契科夫斯基又将俄译本还原为蒙文,题名称《衙门用的喀尔喀吉鲁姆》。旧抄本不分篇章,抄录及翻译者加了篇章及标题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詹事院

    辽、金、元官署名。掌辅佐皇太子之事。秦始置詹事,魏晋以来相沿。辽置太子詹事院,设詹事,少詹事等职,金沿之。元世祖至元十九年(1282)立院,设左、右詹事、副詹事、詹事丞、院判等官。文宗天历元年(132

  • 引者

    古代蒙古贵族女子的陪嫁者。又称媵哲(ying映一)、尹吉、引者思。蒙古语音译,汉译为“陪送”、“从嫁”。指古代蒙古社会中那颜贵族阶级作为嫁妆随女出嫁夫家之奴仆。《南村辍耕录》卷十七《奴婢》条载:奴婢“

  • 大陈润

    渤海国宗王、大臣。唐懿宗咸通十四年(873,日本清和天皇贞观十五年),同崔宗佐、门孙宰等60人,奉大玄锡之命朝唐,贺唐平定庞勋之乱,海中遇大风,漂着日本萨摩国甑岛郡,日当局疑是新罗人伪称渤海人来窥边,

  • 图鲁起拜

    清代布鲁特(今柯尔克孜族)萨雅克部落首领。驻牧于特穆尔图淖尔(原苏联伊塞克湖)一带。乾隆二十三年(1758),以定边将军兆惠率军追哈萨克锡喇至其地,请内附。后受玛玛木特呼里派遣,偕车里克齐、尼沙2人谒

  • 拓跋翳槐

    ?—338鲜卑拓跋部首领。※拓跋郁律长子。曾居于舅家贺兰部,受到蔼头等保护。东晋成帝咸和四年(329),从叔拓跋纥那被迫出居宇文部,遂为贺兰及诸部大人拥立。遣弟拓跋什翼犍率5千余户至襄国(今河北邢台市

  • 菊律可罕

    见“古儿罕”(440页)。

  • 潘六奚

    见“破六韩”(1847页)。

  • 忽勒合真

    见“忽鲁合真”(1490页)。

  • 阿帕塔尼

    珞巴族部落名。又称登尼。藏族称之为“丁珞”,西方文献称“达夫拉”、“阿帕塔尼”。据传其祖先从北方或东北方某地迁至苏普帕德和普德普米两河流域,接着又分三支,先后进入今济罗一带定居。包括金勒、那达、希都、

  • 田五

    ? —1784清初回民起义首领。又名田富。甘肃海源小山(今属宁夏海源)人。回族。幼时师事哲赫林耶派创始人马明心,为“海里凡”(学生之意)。挂幛(结业)后,为阿訇,世称为“田五阿訇”。乾隆四十六年(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