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董制
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),苏四十三(撒拉族)领导的撒拉族、回族起义失败后,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,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,负责处理民事纠纷、宗教事务、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。每个寺坊均设学董。自是,清真寺的大权,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。学董下又设乡老,协助处理各项事务。学董、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,故学董制又称“乡约制度”(187页)。
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),苏四十三(撒拉族)领导的撒拉族、回族起义失败后,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,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,负责处理民事纠纷、宗教事务、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。每个寺坊均设学董。自是,清真寺的大权,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。学董下又设乡老,协助处理各项事务。学董、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,故学董制又称“乡约制度”(187页)。
高山族语音译,意为“土地所有者”。旧时台湾高山族排湾人地区村社头人。世袭。可向村民征收农租、猎租、渔租、水租等,及征派各种劳役。自己不参加劳动,靠剥削为生,有些大头人辖数村社至十数村社,且有领主性质。
唐代南诏第十一世王祐世隆(一作酋龙、世隆)于唐大中十三年(859)嗣位时所称国名。唐乾符五年(878)其子隆舜改称大封民国。
傈僳语音译,意为“贫苦的人”。解放前云南怒江傈僳族地区的贫苦农户。约占总农户的80%。一般只占有为数不多的耕地、牲畜、工具。每年除耕种自己的土地外,还得通过瓦莫(卖工)等形式来维持生计,承受不同程度的
清代八旗内爵名。乾隆元年(1736),由爵名阿达哈哈番改称,分一、二、三等,皆正三品。位列“男”之下,骑都尉之上。参见“阿达哈哈番”(1235页)。
1429—1485明代云南丽江土官。纳西族。字惟高,号峻乔。纳西族名阿地阿习。※木森(阿土阿地)长子。正统七年(1442)袭父土知府职。天顺四年(1460),遣人赴京进贡。五年授太中大夫,世袭土官知府
明清时壮族、布依族地区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。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、望谟、安龙、贞丰等地。由土官授与其境内土民耕作。耕者只有使用权,而无所有权,不得转让典卖。耕土期间,收获归耕者所有,不需缴纳公
女真完颜部首领。亦作随阔。金太祖※阿骨打高祖。约北宋初,率部徙居海古水(今黑龙江省阿城县海沟河),教民耕垦树艺,建房造屋,一说是时该部已能烧炭、烧铁,改变了此前夏随水草、冬穴居的迁徙无常的生活,促进社
1491—?明代蒙古贵族。一作格哷迪,又称察罕孟克,汉文史籍译作克列兔台吉。孛儿只斤氏。※达延汗子,古实哈屯生。卒后无嗣,故史称“无守护封地的子孙”。
参见“随丁”(2134页)。
赫哲族中萨满的一种。赫哲语音译,亦作“巴奇兰”或“八车冷”。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。旧时在赫哲族萨满中,其为数最多。主要活动是为人治病,也能卜卦。有的地区认为其只能治小病,不是真正的萨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