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阳教案
见“青岩教案”(1281页)。
见“青岩教案”(1281页)。
见“拓跋诘汾”(1360页)。
辽代渤海国遗民所建定安国王乌玄明年号。起迄年不详,史有其“六年”之记事。一说976—981年,凡6年。
明朝建立后对先朝元的称呼。初见于洪武(1368—1398)初年明朝君臣的言论,并记入《明太祖实录》中。明人的记载及《明史》等均沿用此称。见“北元”(525页)。
见“元宏”(226页)。
湖名。藏语音译,意为“天湖”,蒙语称“腾格里海”。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以北当雄县和班戈县间。面积1993平方公里,有波曲等水注入其间,为西藏第一大湖,全国第二大咸水湖,亦是著名佛教圣地之一。
见“塔吾克勒汗”(2162页)。
唐代南诏政治区划之一。为南诏新拓区,治丽水城(亦名寻传大川城,今缅甸北部伊洛瓦底江东岸达罗基),命大军将任节度使,兼管军事和行政。辖腾充城(今云南腾冲)以西至丽水(亦名寻传大川或大金沙江,即今伊洛瓦底
见“苏尔慎”(1004页)。
哈萨克族三部之一。又称乌拉玉兹、乌拉玉斯(大玉兹)、大帐。 “大帐”或“大玉兹”,实际上势力较其余二部为弱。形成于哈萨克汗国时代。牧地主要分布于吹河、塔拉斯河流域及巴尔喀什湖南岸之七河地区。分辖乌孙、
藏语音译,又译久本,意为“十户长”、“什夫长”,藏区多设此职,为藏军中最低武职。解放前,在四川甘孜藏族牧区基层组织中,此职只管一个“足伙”(十户牧民),由※“车瓦”(当差纳税者)等级的牧民轮流担任,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