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例
清朝捐钱授官之章程。初由补充军饷、兴办工程及赈济之需,准富民献纳款项,依例奖叙,后遂列为正项收入,明订章程及价格,如“河工捐例”、”海防捐例”等。是为暂行事例。又有捐贡监、衔封、加级、纪录等为现行事例。龚自珍言; 大臣非不忧,主上非不咨,而不外乎开捐例、加赋、加盐价之类。
清朝捐钱授官之章程。初由补充军饷、兴办工程及赈济之需,准富民献纳款项,依例奖叙,后遂列为正项收入,明订章程及价格,如“河工捐例”、”海防捐例”等。是为暂行事例。又有捐贡监、衔封、加级、纪录等为现行事例。龚自珍言; 大臣非不忧,主上非不咨,而不外乎开捐例、加赋、加盐价之类。
官名。宋徽宗宣和三年 (1121),以发运使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赋,创收经制钱。南宋高宗绍兴九年 (1139),改经制发运使为经制使,以户部长官或副长官兼领,掌江、淮、荆、浙、闽、广等路经制钱及和籴之事
做官。《史记·平准书》:“孝惠、高后时,为天下初定,复弛商贾之律,然市井之子孙,亦不得仕宦为吏。”
官名。见“左右射声率上士”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为军事最高参谋机关。《清史稿·职官六·军咨府》:“军咨大臣二人,掌秉承诏命,翼赞军谟。总务厅军咨使二人(副协都统、正参领充),掌总领众务。副官二人,递事长一人,递事员五人。第一、第二、
武官名。明洪武中置府军右卫,为上直亲军之一,永乐以后沿置,掌守卫皇城西面。以指挥使为主官,下辖千户所。
官名。隋于诸王府置士曹行参军,唐改为士曹参军事,置于亲王府,员额一人,秩正七品上,掌公廨舍宇,缮造工徒等事。
官署名。清末设于各省,掌军饷出入事项。
官名。明初户部所属北京清吏司及刑部所属北京清吏司均置,各一人,从五品,协郎中掌本司事。永乐十八年(1420)随清吏司并罢。
吏名。《北齐书·李元忠传》载:宗人愍,“太昌初……出为南荆州刺史。……愍勒部曲数千人,……且战且前,三百余里,所经之处即立邮亭。”所立邮亭必有主管之吏,不知是否隶属于州。
少皋部落氏族首领的称号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七年》谓是五工正之一,贾逵释为设色之工,为附会之说。参见“少皞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