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论乙室勃极烈
即“乙室勃极烈”(5页)。
即“乙室勃极烈”(5页)。
见“杨赛因不花”(980页)。
爵名。清宗室中爵位之一。分一、二、三等。崇德元年(1636),始立此爵。时初创九等封爵。居末。顺治六年(1649),列爵十等,居九。十年(1653),列爵十二等,居十一。乾隆十三年(1748),终定封
见“王公”(200页)。
彝语音译。意为土地出租者不供应种子,佃种者交纳粮食产量的1/3为地租。旧时流行于四川凉山美姑巴普、三河以达地区彝族奴隶社会中的一种剥削制度。属于实物地租活租,多实行于高山轮歇地,休耕期间不纳租。出租者
见“耶律濬”(1305页)。
藏语音译,意为“审判衙门”。原西藏地方政府所属专管调查和判决世家、贵族、寺院等上层人物诉讼的司法机关。设僧俗官员主管。
唐代南诏地方行政区划名。为“十睑”之一。又曰“史睑”。治所在大釐城,亦谓之史城,即今大理市喜洲镇。系南诏王避暑胜地,直接统辖中心区。参见“十睑”(8页)。
见“吐谷浑”(766页)。
见“西壁智海”(706页)。
见“弗郎罕山卫”(670页)。